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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点击数:20762020-07-24 00:00:00 来源: 鄂尔多斯市弘基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许可事项: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受理机构: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址:国泰商务广场(CBD)政务服务中心四楼C区409、410窗口

联系电话:0477-8582361

办理机构: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无

受理范围:东胜区、康巴什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一、纸质材料(详见附件1)

          1.预售申请书;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及审验报告 ;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8.评估报告(原件,如项目封顶则不需要评估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印件);           

          10.售价申报文件(原件); 

          11.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12.开户证明(复印件);

          13.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

      二、网上数据录入(详见附件2)

      纸质申报材料齐全受理后,开通账号,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http://58.18.163.67)进行数据录入。

基本程序:一、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的,住建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企业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预售项目相关楼盘信息按住建部门审验后的数据录入系统,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系统导入数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核验,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四、公示

      住建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在市住建局官网(  http://zjj.ordos.gov.cn/)发布,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许可证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附件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指标解释说明

1.预售申请书,需到伊旗国泰商务广场(CBD)政务服务中心四楼C区409、410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或登录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  http://zjj.ordos.gov.cn/)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填报。

2.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执照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3.测绘报告是由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成果审验报告由市住建局委托鄂尔多斯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开发企业在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后需到东胜区金辉大厦4楼鄂尔多斯市房地产测绘中心作测绘成果审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区住建部门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7.工程施工合同,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签订的符合国家规范的合同文本。

8.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评估备案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证,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评估证明。

9.工程进度施工计划,按各工程进度具体的时间节点标明。

10.售价申报文件,售价申报要求企业将准备预售房源全部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向市场销售,不得收取商品房合同中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东胜区的项目具体办理地址:东胜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办公地址:东胜区联邦大厦B座7层,联系人:周建强,联系方式15047393331。康巴什区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地址蒙欣市场西消防大队楼6003室,电话8395990,手机18947879888,联系人王建霞。

11.商品房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套数、分摊面积、装修、设备、售价及变动幅度、环境条件、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建设进度安排 、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并附总平面图。 

12.开户证明,只要求企业提供开户银行证明即可,本要求是针对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3.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是开发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的书面承诺说明。

1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核验,仅对施工现场形象进度进行核验,并拍照。


附件二:

1.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进行销售的,需首先申请账号开通。(企业申请文件、业务办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2.开通账号后,开发企业接到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后,依据房地产测绘报告、审验报告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建立楼盘表,将所有数据导入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销售系统。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区分住宅、商业、办公等规划用途,区分自用、非卖、销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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