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8282020-07-25 00:00:00 来源: 鄂尔多斯市弘基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